为充分发挥生态环境保护职能,支持疫情重点区域加快恢复经济发展,陕西省生态环境厅近日印发《关于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全力以赴做好疫情防控相关环保工作,主动服务“六稳”,积极支持受疫情影响区域复工复产,助力重点行业企业加快发展。

《若干措施》要求全省各级生态环境保护部门严格落实生态环境监管措施,建立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加强对医疗机构和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和处理后医疗废物去向的监督检查。全面掌握涉疫医疗废物、医疗废水产生、收集、转运、贮存和处理处置情况,确保“日产日清”。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加强对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前的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加快提升生态环境应急监测能力,做到省内环境风险目标污染物全覆盖。

全省各级生态环境保护部门要主动靠前,积极服务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加大“三线一单”成果对规划编制、政策制定、项目准入等方面的宏观应用,避免重大项目的决策和投资风险,不断优化全省生态环境空间布局。强化项目环评服务,继续赋予西安市、榆林市和杨凌示范区省级环评审批权限。主动征集2022年涉及部、省审批的项目,纳入全省重点项目环评审批服务台账并提前介入、跟踪指导服务。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流程,实现行政审批“不见面”服务,对涉疫情防控的医疗卫生、物资生产、研究试验、民生保障等项目,可实行环评告知承诺审批或豁免管理。

全省各级生态环境保护部门严格规范生态环境执法行为。进一步优化生态环境监管方式,简化工作程序,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积极落实执法监管正面清单,进一步加大正向激励力度,发挥好守法企业示范引领作用。实行差异化执法监管措施,实行包容纠错审慎监管,审慎采取查封、扣押和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措施。对因受疫情防控直接影响,环境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且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的,可以减轻或不予处罚,督促尽快整改。对因受疫情防控直接影响而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可以酌情延长整改期限。对偷排偷放、恶意排污,侵害群众健康、群众反映强烈、严重污染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依法严厉查处。

全省各级生态环境保护部门进一步加大对企业治污的帮扶力度。认真落实全省环保系统“企业接待日”制度,积极受理企业有关生态环境政策咨询服务,协助企业解决环境问题,全力帮扶企业复工复产。积极指导和提醒企业落实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稳定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主动了解企业污染治理技术需求,做好“结对定点帮扶”“送政策送技术送服务”“送法入企”等活动。强化政策合法性审核,政策标准制定、实施要统筹考虑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企业预留足够时间,提高预见性。进一步加大资金支持力度,积极指导疫情影响较重的市县做好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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